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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565456号第20类百变金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添加时间:2022-07-08 11:57:06  浏览次数: 次  :

 关于第10565456号第20类"百变金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王颖:
辜少涛:
  王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河北冀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0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辜少涛第10565456号第20类“百变金刚”商标在“服装架”等全部
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辜少涛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2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辜少涛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0565456号第20类“百变金刚”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
10565456号第20类“百变金刚”商标,原第1056545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辜少涛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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