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532194号“康沃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74787号
申请人:江西彩帛针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32194号“康沃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650232号、第1722060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康”、“沃”及“生”百度搜索解释截图及申请商标照片电子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