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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676178号“流水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添加时间:2022-11-10 17:06:04  浏览次数: 次  :

 

关于第42676178号“流水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60441号
  申请人:许静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76178号“流水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具有独 特的含义,不会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 长时间的宣传推广具有鲜明的指向性,已经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产品形成 了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曾有与申请商标相近的商 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 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流水虾”使用在其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并非 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高妍
徐辉
刘琳琳
2021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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