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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618734号“地道东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添加时间:2022-11-17 17:18:19  浏览次数: 次  :

 

关于第44618734号“地道东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30308号
 
  申请人:高子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4618734号“地道东甲”商标(以下称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 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829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 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 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照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 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 用的黄色糖浆、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 品,申请商标在黄色糖浆、蜂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 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 1/2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黄色糖浆、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 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1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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