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934265号“爱鲜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30199号
申请人:袁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34265号“爱鲜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爱鲜食”使用在咖啡 馆、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 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赵继伟
马媛媛
张旭
2021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