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163475号“UNE VIE D’AMOU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38211号
申请人:上海泽佑珠宝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63475号“UNE VIE D’AMOUR”商标(以
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有道翻译软件中译为“爱情”,并
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
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
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
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王凡
孙昕
陈思
2021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