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705513号“呷地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35970号
申请人:管巍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05513号“呷地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299177号“呷 壹壹壹壹”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 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 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的相同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相同商标已在第35 类、第43类服务上共存。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有所不同,二者并不构成使 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贾玉竹
苑雪梅
张晓萌
2021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