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956612号“金陵宇安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26421号
申请人:南京宇安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56612号“金陵宇安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 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64624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 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李淑维
李宁
马霄宇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