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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871746号“恩洛美”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

添加时间:2023-01-05 13:42:23  浏览次数: 次  :

 

关于第54871746号“恩洛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1140号
 
  申请人:华欧研创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71746号“恩洛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恩洛美”本身并不是一个固有词 汇,为申请人所独创的不可分割的品牌标识,且即便是“洛美”二字在百度 等搜索引擎中也并非与外国地名唯一对应,由此可见其并非具备极高知名度 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 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查询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字体文字“恩洛美”,并未突出使用部分 文字,整体与外国地名相差甚远,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致与外国地名产生联 系,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2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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