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943402号“宝德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57239号
申请人:佛山市普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43402号“宝德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10442601号商标(以下称引 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 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张丁萍
林丽娟
田锦文
2022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