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133733号“YOUMU优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71521号
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优沐厨卫批发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33733号“YOUMU优沐”商标(以下称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 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冰箱,电开水器,空调设备和装 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放弃之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56254号 “YOMU优沐”商标、第22307911A号“优沐YOUMU”商标、第52739891 号“优沐”商标、第59355056号“沐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 中,申请商标仅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标。引证商标四已处于无效状态,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权利状 态待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
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冰箱,电开水器,空调设 备和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龙头(管和管道用);地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 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龙头(管和管道用);地漏”商 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其 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 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同一种或 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 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 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龙头(管和管道用);地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 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2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