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985556号“民宣护生MINXUANHUS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71053号
申请人:史振洋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85556号“民宣护生MINXUANHUSHENG及 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 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94838号图形商标、第 41543782号“易暖YINUAN及图”商标、第40516547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 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2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