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375440号“安康明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956号
申请人:深圳市颐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75440号“安康明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 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0752号“安江明 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经注销主体资格,且无证据证明存 在新的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 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 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果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