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716750号“何仙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284号
申请人:广州市增城聚优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16750号“何仙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2662号“何仙 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 请商标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 巫晗
2023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