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738634号“深海鲸鱼 DEEP SEA
WHA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21032号
申请人:赵欣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38634号“深海鲸鱼 DEEP SEA WHALE及 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 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01163号图 形商标、第21524343号“飞凡通 FFANP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 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 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 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烘焙的咖啡豆、咖啡、茶、蜂蜜、 谷类制品、调味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 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 似商标。
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 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 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 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烘焙的咖啡豆、咖啡、茶、蜂蜜、谷类制品、调 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 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 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