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4026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369号
申请人:佛山恩迈岩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026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 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13772A号“金钻恒 JIN ZUAN HENG及图”商标、第15890723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构图特征、 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