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886416号“兴燃科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55290号
申请人:苏州兴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86416号“兴燃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0931825号“汇华芯HUIHUAXIN及 图”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 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022140号“HESHUN H”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 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