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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11744号“尤克里里”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

添加时间:2023-07-23 16:01:30  浏览次数: 次  :

 

关于第65511744号“尤克里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02192号
 
  申请人:仙游县鲤城尤克里里蛋糕屋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11744号“尤克里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 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文档管 理、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算机文档管理、 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39438号“尤可里里”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 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15885300号“尤果里里 UKOLE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 15128901号“尤果里里 UKOLE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商标注册 人长沙昶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 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 标三不再存在权利冲突。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
 
  经复审查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 三的注册人长沙昶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注销,注销日期2017年1月11 日。且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长沙昶亦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并未向我局提交有关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商标转让或移转材料。
 
  经复审认为:
 
  一、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文档管理、寻找赞助” 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所作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上述服务上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算机文档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 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 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 商标。
 
  三、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于 2017年1月11日已被注销,且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注 册人并未办理商标专用权转让或移转手续。虽然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目 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因其权利人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 二、引证商标三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的引证商标二、引证商 标三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申请商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文档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 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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