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818668号“NOVU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56850号
申请人:王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18668号“NOV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51008号“HOMRICH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 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