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112854号“Beph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19234号
申请人:惠州市铭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2854号“Bep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 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29614号商标于2023年6月20日期 满、第9629546号商标于2023年3月6日期满,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 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064701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 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李艳燕
蔡婷
高超
2024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