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630321号“盛森塑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55663号
申请人:沧州盛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0321号“盛森塑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 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0536066号“盛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 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 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第47939868号“盛森金属制品 SHENGSEN JINSHUZHI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宣告超过一年,故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 陈红燕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