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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99353号“铂兹”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

添加时间:2023-10-21 16:56:40  浏览次数: 次  :

 关于第61799353号“铂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无锡吾渡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9353号“铂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6873910号商标、第12459891号商标、第20483529号商标、第504647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识别性、独创性。申请商标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并且在申请人的宣传下该商标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该标识作为商标并不是不规范汉字,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许可书、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隐形眼镜用溶液;隐形眼镜清洁剂;隐形眼镜消毒剂;消毒剂;人用药;抗菌洗手液;细菌抑制剂;隐形眼镜护理液;滴眼2022年09月22日
合议组成员: 侯文健
刘胤颖
杨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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