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298784号“CHINACN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王楚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98784号“CHINAC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创意设计而成,具有显著特征及独特含义,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产品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HINACNC”中含“CHINA”,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刘洋
高丽丹
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