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614625号“云慧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天津云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14625号“云慧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29306号商 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8376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 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 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 的“光盘”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 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 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 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张福伦
魏诗瑄
孙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