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730903号“Mr.wa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3290号
申请人:济宁易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30903号“Mr.wa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 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4712328号商标(以下称 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 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 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胡笳琳
张玉广
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