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132208号“普安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4493号
申请人:常德晶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32208号“普安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普安特”构成,整体有别于行政区划名 称,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