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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州国际成功代理广州市优氏贸易有限公司“格汉药妆”行政诉讼一审案胜诉

添加时间:2015-12-21 11:17:49  浏览次数: 次  :

   商评委以申请商标“格汉药妆”中的文字“药妆”用在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上述商品含有药物成分,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为由予最终裁定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广州市优氏贸易有限公司不服第024260号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圣州律师作为优氏贸易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我方提出了“申请商标系原告独创,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另经过查询其他带有“药妆”的商标均被准予注册,申请商标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观点。得到了一中院的认可,并指出被告认定申请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的情形结论错误,因此不予以支持。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24260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做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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