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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30349号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

添加时间:2023-12-18 17:16:47  浏览次数: 次  :

 

关于第60930349号“QIANM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4682号
  申请人:河北千木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30349号“QIAN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1432号“铁蝎威登TESVE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第6类钉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邵燕波
付泽宇
吴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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