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056741号“雁王一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73243号
申请人:宋海阔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9056741号“雁王一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8241号“雁王一族Yan Wang Yi Zu及图”商标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 孙一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