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925617号“泽鑫贝 ZEXINB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55940号
申请人:唐洁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25617号“泽鑫贝 ZEXINB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0366403号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侯林
李淑维
林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