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以申请商标“总统”与第“1221719”号“总统PRESIDENT”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6489406
号“总统PRESIDENT”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文字相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最终裁定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慈溪市以勒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第76224号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圣州律师作为以勒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我方提出了“首先,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聚光灯”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撤销,申请商标中与“聚光灯”商品相类似的商品应当被核准。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等观点。得到了一中院的认可。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76224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