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以申请商标“佳仕达物流”与第5280690号商标近似为由裁定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广州佳仕达物流有限公司不服第82609号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圣州律师作为佳仕达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我方提出了“申请商标系原告独创,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并提供了大量的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等观点。得到了一中院的认可,并指出被告认定申请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的情形结论错误,因此不予以支持。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82609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