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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申请条件

添加时间:2023-07-07 16:52:05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一)应在北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包括

1.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2 年以上。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3%。

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上年 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但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 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

4.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联系华夏泰科索取详细评分表):

A.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B.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C.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D.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好处

1、认定奖励:北京市对认定成为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会给予一次性的现金奖励

2、企业价值:成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能增加企业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前提条件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注意事项

经认定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3年,到期后进行复核。有效期内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企业有重大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有效期内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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