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六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专利侵权解释一》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二、判定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步骤
对被诉技术方案(包括产品或方法)进行技术特征分解(可委托技术专家概括、分解),确定其技术方案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技术特征”是指技术方案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的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
依照原告提供的专利权利要求书,对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分解,确定其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
就权利要求书中所描述的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全部技术特征进行相应技术特征对比。
依照对比后的结果判断被诉技术方案是否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类型与判断标准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直接侵权包括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不论是相同侵权还是等同侵权,均坚持全部要素规则(全面覆盖原则)的判断标准。即:只有当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或与其想等同的技术特征)一个都不少地出现在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才成立专利侵权;反之,如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力要求书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不成立专利侵权。
相同侵权,也称字面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直接落入该专利专利要求字面描述范围。具体而言,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个都不少地在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存在对应的技术特征,而且这些对应的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就落入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的范围,构成字面侵权。反之,如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缺少一个以上对应的技术特征,则不构成字面侵权。
等同侵权,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虽未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字面描述的范围,但是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书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如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完全包含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构成同等侵权;反之,如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中有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没有以相同或等同的形式出现在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则不成立等同侵权。
同等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例如,a’、b’、c’、d’分别是a、b、c、d相等同的技术特征,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是a+b+c+d,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含有a’+b+c+d,或a’+b’+c+d,或a’+b’+c’+d,或者a’+b’+c’+d’,都构成等同侵权。
四、捐献原则
《专利侵权解释一》第五条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捐献原则,是为防止等同原则被滥用而建立的制度,其含义是如果专利权人仅在说明书及其实施中描述了一项技术方案,但权利要求书并未记载,在他人使用该技术方案时,不能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该项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等同,从而认定他人构成等同侵权。即该项技术方案被视为由专利权人自愿捐献给公众。
例如甲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受保护的技术方案由a+b+c三个技术特征构成,其中技术特征c的内容为“铝片”。但在专利说明书中,对技术特征c的描述为“最好使用铝片,也可以用不锈钢片”。乙擅自实施的技术方案由a+b+c’构成,其中技术特征c’的内容是“不锈钢片”。根据捐献原则,乙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c’与甲专利技术特征c等同,但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五、全部技术特征与必要技术特征判断标准
2015年1月修改前的《专利纠纷规定》第17条,应以权力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准;按照《专利侵权解释一》第7条以及2015年1月修改后的《专利纠纷规定》第17条规定,今后判断专利侵权应以“全部技术特征”为准。
例如甲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是a+b+c+d+e,乙实施的技术方案采用的技术特征为a+b+c+d+f。
按照以往的“必要技术特征”判断标准,如果技术特征e并非甲与现有技术区别的必要技术特征,法院可以无视e技术特征,则将甲的技术特征认定为a+b+c+d,则乙实施的技术方构成侵权。
按照现在的“全部技术特征”判断标准,法院不得将e技术特征去掉,甲的专利技术特征由a+b+c+d+e五个技术特征构成。乙实施的技术方案并不包含甲的全部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六、全面覆盖原则的例外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七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
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属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指出的组分,排除其他的组分。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由......组成”技术特征与专利权技术特征一致,但包含了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则不侵犯专利权。
七、关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的几个规定
《专利侵权解释二》
第九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侵权解释一》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十三条 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