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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问 | 办理专利申请撤回手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3-10-10 20:11:05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Q:办理专利申请撤回手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A:

办理专利申请的撤回手续的注意事项包括有:
1.申请人主动撤回的,应当提交撤回声明,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专利代理机构和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声明。
3.撤回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4.对于已经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在公报上予以公告。
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但在申请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撤回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 可要求撤销撤回的声明。
6.撤回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7.关于退费:撤回被批准,进实审通发文前,可退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
8.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9.已结案的案卷可分成未授权结案(视为撤回、撤回和驳回等)的案卷和授权后结案(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主动放弃专利权、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和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等)的案卷两种。未授权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一般为三年;授权后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一般为五年。保存期限自结案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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