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
《专利法》: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 专利权为单方所有的,经专利权人许可,包括专利权人的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
- 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经专利权人许可,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获得所有专利权人的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二是获得部分专利权人的普通许可。
3.为生产经营目的
司法实践中,“为生产经营目的”既不能简单等同于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能仅仅根据专利实施主体的机构性质认定,而应着眼于专利实施行为本身,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市场活动、是否影响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机构等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公益事业活动的主体实施专利、参与市场活动、可能损害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
4.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 侵犯发明或实用新型产品专利的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侵犯方法专利的行为:使用其专利方法,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5.是否需要主观过错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停止侵害专利权的民事责任,不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即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亦无论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专利权的存在,只要其实施了《专利法》规定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即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而对于销售、许诺销售或者使用行为,对于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一般亦不会考虑被诉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是在判断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时,会按照《专利法》第七十条(新《专利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其主观上是否为“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