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修订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范围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且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至少拥有一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四)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一)已进行一次提醒,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二)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 50%的; (三)一年内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四)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存在失信行为; (五)其他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 暂停期满后,备案主体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 第二十四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