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3日商標局下發了駁回通知書,通知書中駁回理由為昆山茉莉芳歌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3類“肥皂,香波,浴鹽,香精油,化妝品,香水,非醫用香膏,口香水,動物用除臭劑,空氣芳香劑”產品上缺乏顯著性特徵,因此不予以註冊。
昆山茉莉芳歌日用品有限公司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委託我方代為進行復審程式,並且經過我方律師詳細的分析了申請商標具有著自己的獨特性設計,完全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並且不與其他在先商標衝突,商標局以申請商標可以翻譯為“香味經過香味”為由駁回了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scent”雖然有“香味”這層含義,但它還具有其他的多種解釋,例如:痕跡、蹤跡、察覺、體驗等等,而商標申請人的設計初衷也並不是將其解釋為“香味”再進行創意的,更何況商標局對該商標字面上的翻譯“香味經過香味”也並不符合語法基本的邏輯性。另外,申請商標在國內進行宣傳使用並且該商標在文字構成上相對複雜,普通的消費者對該商標的認知往往也僅僅是停留在商標圖案的美觀性及發音呼叫的連貫性等方面,根本不會去深究該商標本身的含義。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有其獨特的設計思路和表現手法,申請商標作為一個可視性的標誌並不與其他任何商標權利相衝突並且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申請商標有著極強的顯著特徵,並且作為可視性文字完全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並搜集提供了申請人的相關使用證據。最終幫助昆山茉莉芳歌日用品有限公司爭取回了該商標的註冊申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