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55900” 號“商標(被異議商標)於2014-09-07初步審定並公告,在公告期內施可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異議人)認為該商標與其在先
申請註冊的“ ”商標(引證商標)構成近似並提出異議,商標局於2014年09月08日向壽光麗水肥料有限公司(被異議人)下發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並限期進行答辯。
被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委託我方代理上述商標異議答辯程式,經過我方律師詳細的分析認定,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呼叫、含義上差異甚大,不構成近似商標;答辯人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准使用的產品均是消費者十分注重品牌的商品,消費者在進行購買時根本不可能產生混淆、誤認;異議人所舉證據均是其申請的另一“施可豐”商標的宣傳使用情況,而據此根本不能證明引證商標在市場上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完全是基於保護知識產權的善意目的,未侵犯異議人任何商標權;被異議商標在答辯人的大力宣傳下,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根本不存在抄襲和模仿;答辯人正當合法經營,並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應該被核准。並搜集提供了申請人的相關使用證據。同時引證了《商標法》第四條、第八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無論在程式還是內容上均完全符合《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最終商標局維持了被異議商標核准註冊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