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韓開明
委託代理人:北京聖州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7839299號“漢漠西域HANMOXIYU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複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6645358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並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的關係。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及呼叫、視覺效果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並存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特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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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 趙玉紅
李嬌娜
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