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58614625號“雲慧屏”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申請人:天津雲度科技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聖州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8614625號“雲慧屏”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 註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複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229306號商 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9837646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差異明 顯,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宣 傳推廣,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 的“光盤”等商品,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 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 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 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 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 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 張福倫
魏詩瑄
孫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