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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75461号“ForgEv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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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75461号“ForgEv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29349号
  申请人:北京绿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75461号“ForgEv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具有独特的含义,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曾有与申请商标相近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中心截图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2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2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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