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成功案例 > 商標
商標

關於第61193414號“優活之道大國康養”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添加時間:2022-09-08 15:04:36  瀏覽次數: 次  :

關於第61193414號“優活之道大國康養”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申請人:弘大傳承(北京)中醫藥科技研究院
   委託代理人:北京聖州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1193414號“優活之道大國康養”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複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項目上具有獨特的含義,用作商標不會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經申請人查詢,在先已有類似情況的商標獲准註冊。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係。請
求准予申請商標註冊。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文字整體作為商標使用可能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為禁用性條款,不能通過使用獲得註冊。申請人主張的其他商標註冊情況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獲准註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 蔡婷
張玉廣
宋岳茹
2022年09月01日
回頂部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