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成功案例 > 商標
商標

關於第61593017號“忠州玉芽”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添加時間:2022-09-15 11:15:25  瀏覽次數: 次  :

 關於第61593017號“忠州玉芽”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2]第0000290381號
       申請人:忠縣寸石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聖州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1593017號“忠州玉芽”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複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2977102號“忠州橙汁zhongzhouchengzhi及圖”商標、第33796007號“忠州在線”商標、第38589808號“忠州土豬”商標、第40617351號“忠州蒸豆腐”商標、第59553725號“忠州好禮”商標、第32372944號“忠州玉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六)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及具體含義等方面明顯不同,
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的關係。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圖片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均包含顯著識別文字“忠州”,在呼叫、文字構成、視覺印像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職業介紹等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各自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務屬於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若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實際有效的商業使用,相關公眾已能將其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
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 牛三毛
劉浩
尤宏岩
2022年09月06日
回頂部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