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61799353號“鉑茲”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2]第0000309106號
申請人:無錫吾渡光學科技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聖州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1799353號“鉑茲”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複審。 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36873910號商標、第12459891號商標、第20483529號商標、第50464775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存於市場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 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識別性、獨創性。 申請商標已經投入生產使用,並且在申請人的文宣下該商標已經產生了一定的知名度,並與申請人形成對應關係,該標識作為商標並不是不規範漢字,不會產生不良影響。 其他具有類似情形的商標已經獲准注册。 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複審程式中提交了授權許可書、申請商標使用證據。
經複審認為,申請商標複審的“隱形眼鏡用溶液;隱形眼鏡清潔劑;隱形眼鏡消毒劑;消毒劑;人用藥;抗菌洗手液;細菌抑制劑;隱形眼鏡護理液;滴眼劑;眼藥水”商品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1/3標。
申請商標複審的“淨化劑”等其餘商品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類似商品。 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的漢字“伯茲”、“柏茲”、“鉑滋”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時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中的漢字“鉑”筆劃錯誤,為漢字的不規範使用,容易誤導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認知。 故申商標作為商標使用,容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已構成《中華人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商標註冊審查具有個案性,其他商標獲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准注册的充分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2022年09月22日
合議組成員:侯文健
劉胤穎
楊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