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評委以申請商標“格漢藥妝”中的文字“藥妝”用在洗發液、化妝品等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誤認上述商品含有藥物成分,從而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特點產生誤認為由予最終裁定申請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廣州市優氏貿易有限公司不服第024260號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聖州律師作為優氏貿易的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我方提出了“申請商標系原告獨創,能夠起到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另經過查詢其他帶有“藥妝”的商標均被准予註冊,申請商標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等觀點。得到了一中院的認可,並指出被告認定申請商標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的情形結論錯誤,因此不予以支持。經審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4]第024260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並責令被告重新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