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評委以申請商標“總統”與第“1221719”號“總統PRESIDENT”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第6489406
號“總統PRESIDENT”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文字相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最終裁定申請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慈溪市以勒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第76224號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聖州律師作為以勒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我方提出了“首先,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在“聚光燈”商品上的註冊已經被撤銷,申請商標中與“聚光燈”商品相類似的商品應當被核准。其次,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等觀點。得到了一中院的認可。經審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3]第76224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並責令被告重新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