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8238” 號“ ”商標(被異議商標)
”商標(被異議商標)於2014-11-07初步審定並公告,在公告期內豐田汽車公司(異議人)認為該商標與其在先申請註冊的“ ”、“
”、“
”、“ ”商標(引證商標)構成近似並提出異議,商標局於2013年02月28日向諾普信集團(中國)有限公司 NOPOSION GROUP (CHINA) LIMITED(被異議人)下發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並限期進行答辯。
被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委託我方代理上述商標異議答辯程式,經過我方律師詳細的分析認定,被異議商標有其獨特的設計思路和表現手法,根本不構成對異議人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引證商標2與引證商標3並不是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知名商標,相關公眾根本就不會將被異議商標誤認為引證商標的系列商標。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完全是基於保護知識產權的善意目的,未侵犯異議人任何商標權。並且被異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在服務對象、消費群體、途徑等諸多方面存在顯著差異,根本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標保護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混淆。被異議商標在答辯人的大力宣傳下,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根本不存在抄襲和模仿;答辯人正當合法經營,並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應該被核准。並搜集提供了申請人的相關使用證據。同時引證了《商標法》第四條、第八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無論在程式還是內容上均完全符合《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最終商標局維持了被異議商標核准註冊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