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評委以申請商標“YYH”指定在使用商品為服裝等,與第“1202797”號“鴛鴦皇YUANYANGHUANG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相比較差別不大,指定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混淆和誤認,構成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對樣依行公司的復審理由不予以支持。
煙臺樣依行服裝有限公司不服第48912號裁定,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聖州律師作為樣依行的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我方提出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構成、呼叫和含義上均存在著明顯的區別,為構成近似商標。兩個商標共存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等觀點。得到了知識產權法院的認可,經審理,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4]第48912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並責令被告重新做出決定。
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4)京知行初字第51號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煙臺樣依行服裝有限公司應訴,並提交了相應的證據,經過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以支持其上述請求,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