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評委以申請商標“威寶”與第“6417203”號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為由予最終裁定申請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劉仁強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聖州律師作為劉仁強的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經過我方律師據理力爭,並提供相關的證據,最終得到了一中院的認可。經審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標駁回復審決定並責令被告重新做出決定。